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活動屬于政務活動,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作基礎。我國的人大代表大多數是兼職的,擔任人大代表并不脫離本職崗位的生產或者工作,也不從人大機關領取薪金,履行代表職責是義務。這就產生了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物質條件和保障問題。
為妥善處理這一問題,代表法規定: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的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安排的代表活動,“其所在單位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這就是說,代表離開原單位執行代表職務,原待遇不變。“按正常出勤對待”即視同正常出勤,按全勤對待;“其他待遇”主要是獎金、崗位津貼、生活補貼等待遇;“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主要指農民和城市個體勞動者代表;“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主要是根據當地收入水平、物價指數和代表個人經濟狀況給予補貼。
代表法還規定:“代表的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專款專用。”這是國家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的物質上的重要保障。主要是各級財政要承擔本級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各種費用,如交通費、食宿費、會務費、資料費、誤工補貼費等。代表活動經費要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代表活動不接受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出資贊助。
真正落實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時間保障,必須保證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時的原有待遇,從而保障代表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代表參加閉會期間活動的積極性。只有時間保障,沒有待遇保證,時間保障就會落空;只有從根本上解決了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時的待遇問題,消除了他們的后顧之憂,才可能使代表心情舒暢、集中精力地執行代表職務。
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代表法明確規定,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代表的一項基本權利和義務。因此,代表出席本級人大會議,其所在單位必須應予時間保障,并保持其原有待遇。代表法雖然沒有明確對此作出這樣的規定,但從代表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來看,代表所在單位仍有保障義務。因為代表出席代表大會,是直接行使代表職權,比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具有更重要的意義,理應與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有相同甚至更高的時間保障和物質保障。
由我國的兼職代表制所決定,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有個時間保障的問題。由于大多數人大代表都是兼職代表,其主要精力和時間一般都用于自己的本職工作,因此開展代表工作和參加代表活動所需要的時間與本職工作的時間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沖突,代表需要對本職工作與代表工作作出恰當的安排。由于代表職務是國家公職,代表開展代表工作和參加代表活動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因此應當給予代表執行代表職務以時間保障。
人大代表要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閉會期間要參加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一些活動等,都需要專門的時間。針對主要是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時間保障不夠的實際問題,代表法明確規定:“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安排的代表活動,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這里所說的活動,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安排的活動,如視察、專題調研、列席常委會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等。遇有這些活動,代表可以向本單位請假,本單位必須予以批準,不得拒絕。這意味著,代表所在單位有義務在代表上班時間為代表參加代表工作和開展代表活動提供必要的時間保障,不得隨意阻攔。這也意味著,代表參加這些工作和活動期間,本職工作所承擔的任務應當相應免除、減少或者從時間安排上作出相應調整。具體處理方法,應當因地、因時、因事而宜。就是說,凡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的代表工作或者活動,有關單位、部門都要為代表提供方便。在本職工作時間與執行代表職務時間發生沖突時,人大代表有將本職工作時間讓位于執行代表職務時間的權利,即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時間優先于本職工作時間。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給予代表時間保障的代表工作或者活動,應當是由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安排的工作或者活動。至于代表個人安排的有關活動,如持證視察、走訪選民等,應盡量安排在業余時間進行,用業余時間去做。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安排本級人大代表的工作或者活動時,應當充分考慮到我國代表實行兼職制這一特點,既要保證很好地開展代表的工作或者活動,又要防止過多地占用代表上班時間而影響代表本職崗位的生產或者工作。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