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總則對人大代表職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規定各級人大代表的職務都是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
二是規定人大代表職務的性質和地位,即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
三是規定了人大代表職務的作用,即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四是規定了人大代表職務的權利和需要履行的義務,包括在人大會議期間若干權利和其他一些保障權利,包括在人大閉會期間參加活動、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的義務等。
五是規定了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內涵,即代表依照本法的規定在本級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
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受法律保護。代表職務不能自我放棄。代表在閉會期間作為公民個人的活動,則不屬于執行代表職務。人大代表實行任期制,在其任職期間都有個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問題。社會上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要尊重和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維護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和作用。
需要說明的是,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或者說代表職權或者權利的行使有三種情況:一種是人大代表全體行使的,如出席會議、表決;一種是部分代表行使的,如提出議案、有關職務人選、質詢、罷免、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臨時召集人代會;第三種是代表個人行使的,如審議、詢問、持證視察、約見、列席會議、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以及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