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其表達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
1、從狹義上說,代表建議、批評、意見是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或閉會期間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2、從廣義上說,建議、批評和意見包括三種方式:
(1)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在審議各項報告、議案和其他議題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法第三條規(guī)定,代表有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fā)表意見的權利;第八條規(guī)定,代表可以被推選或者受邀請列席主席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發(fā)表意見。代表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fā)表意見,遵守議事規(guī)則;第十一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選,提出意見。其主要特征是,代表在審議各項報告、議案和其他議題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反映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簡報中和有關報告中。
(2)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法第三條規(guī)定,代表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代表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指的就是這類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其主要特征是,代表在代表大會專門印發(fā)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上書寫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3)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人大常委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組織的執(zhí)法檢查、視察、調查等活動、代表小組活動、列席有關會議、約見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代表進行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的人大主席團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鄉(xiāng)鎮(zhèn)的人大主席團轉交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代表反饋。以上規(guī)定說明,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表達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在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活動時提出;既可以在代表大會期間印發(fā)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上書寫,也可以反映在代表參加視察、調研和執(zhí)法檢查時提出的報告中。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