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強化重點督辦。一是每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后,代表建議經整理、分析、歸類,在及時召開交辦會,交給“一府一委兩院”進行辦理的同時,也要確定人大常委會的重點督辦建議,由常委會領導牽頭,進行重點督辦。二是要把代表建議比較集中的內容列為常委會審議的議題,作為跟蹤監督的重點,一件一件具體抓好落實。
(2)要采取多層面聯動督辦。為使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得到認真答復,加快辦理速度,必須加強催辦檢查工作。由人大常委會有關的辦事部門負責催辦、檢查。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部門交辦并負責催辦。代表建議交辦后,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要及時了解“一府一委兩院”的承辦方案、任務分解、時間步驟、領導分包情況,及時了解辦理工作的進度,隨時向主任會議反饋。在辦理過程中,定時進行監督,對辦理中出現的疑難和問題,及時研究協調予以解決;對進展緩慢的及時予以批評或曝光;對辦理進展快的典型及時鼓勵和推廣。
(3)發揮代表在督辦建議辦理工作的作用。在要求加強“一府一委兩院”內部直線監督和常委會強化監督的同時,還要注重發揮代表在建議辦理工作中的監督作用,特別是提出建議的代表,要隨時關注本人的建議的辦理進度和落實情況,而不是被動地等待答復。特別是對代表反饋辦理不夠充分、敷衍了事等問題要及時反饋人大常委會進行督辦,通過這種多層面聯動督辦的方式來進一步提高建議辦理的質量。
(4)加強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檢查。一是催辦督查制。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協同政府辦公室督查部門,定期對建議辦理情況進行督查,并組織人大代表開展不定期的抽查。二是是辦理工作結束后,由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參加對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的檢查,代表建議辦理情況,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并印發下一次人大常委會。常委會會議通過聽取審議“一府一委兩院”關于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的報告和代表工作機構調查情況的報告,總結辦理成績和經驗,指出存在的問題,對辦理不滿意的,要求限期重新辦理,對仍需繼續抓落實的,落實專門機構負責督辦驗收,直到問題圓滿解決為止。三是由代表工作機構要通過召開代表座談會或走訪代表的形式,對辦理結果進行調查研究,按照答復規范程度、按時辦結率、代表滿意率等項內容做出綜合評價。防止建議辦理中搪塞、敷行代表的現象。四是由代表小組活動組織調研、視察等形式對代表建議辦理情況予以關注。
(5)要加強輿論督辦。充分利用報紙、電視、電臺等媒體,選擇部分重點的代表議案建議進行跟蹤報道,通過輿論媒體的力量督促相關部門加快辦理進程,提高辦理實效。
(6)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納人督辦機制。一是考核評比制。每年年底或次年人民代表大會前,對承辦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圍繞承辦單位在建議辦理時的領導重視程度、辦理態度、溝通效果、答復質量、措施落實等五方面情況,要把代表滿意不滿意作為衡量辦理質量的重要標準。以“好、較好、一般、差”四個檔次為基準,評選出辦理代表建議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對辦理結果代表不滿意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將考核評比結果報地方黨委,以備黨委組織部門考察使用干部時參考;二是把承辦工作作為人大常委會對任命干部開展工作評議的一項重要內容;三是對辦理代表建議敷衍塞責,不負責任,有條件落實而不去落實、人大常委會要求重新辦理后仍拖著不辦的,依法行使質詢權;四是對辦理代表建議推諉扯皮、延誤不辦,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人大常委會依法建議有關部門追究其領導責任,必要時啟動法律規定的其他監督措施,依法保證重點建議的落實。五是要探索網上辦理機制。通過公開代表建議內容、建議辦理結果等形式,提高建議辦理工作的透明程度,接受全社會的監督,提升建議辦理工作的群眾滿意度。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