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工作是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最主要工作。審議是對列入本級人大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進行討論、研究,表明意愿和立場,并給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的活動。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代表通過參加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代表可以被推選或者受邀請列席主席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就有關議案和報告的審議發表意見。代表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遵守議事規則。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代表一般要審議本級政府工作報告、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有的時候還要審議有關法律或者法規草案,審議有關重大事項的草案,屆中審議國民經擠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則綱要,每屆第一次代表大會會議還要選舉有關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員等。
行使審議權,是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的一項最重要工作,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是代表參加管理國家各項事務的重要職責。代表審議發言的質量關系到代表大會審議的質量,進而關系著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是否更加符合實際、更能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依據法律規定和中央有關文件的要求,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努力提高代表審議議案和報告的水平和效能,提高審議工作的質量。
01、要提高對審議的認識。審議是人代會期間代表的一項最主要工作,也是行使代表權利的重要方面。審議的性質是參加管理國家事務,是監督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是為作出科學的、民主的決議、決定做準備,不能理解為“學習文件、領會精神”或者講“堅決擁護”等。在人大工作中,沒有審議也就沒有決議、決定。從講政治角度講,審議是將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的重要工作。代表應當本著對人民、對黨和國家高度負責的精神參加好審議工作。
02、要做好審議前的準備。要認真參加各種有關活動,事先對審議的對象有所了解,包括對有關議案的背景情況、有關機關報告的實際內容等,都要提前做到心中有數。對審議的議題,要作必要的調查研究,查閱有關法律或者法規規定和大會會前印發的各種文件、資料,了解國家有關規定和各方面的意見、看法,做到知情知政,以提高審議的實際效果。常委會要保障代表知情權,組織代表參加好閉會期間的有關活動。代表自身要加強學習,注重調研,準備好審議基礎材料。
03、要認真參加各種審議會議。包括參加好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以及應邀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對有關議案和報告進行認真的審議,發表意見。
04、應當圍繞審議的議題發表意見。在實際工作中,有的代表脫離會議議題,只是匯報工作,或者向有關領導和方面提出要項目、要資金、要政策的要求,占用了寶貴的審議時間,影響了本小組或者本代表團的審議質量。代表應當遵守議事規則,代表的審議發言是在履行代表職責,內容要集中在審議的議題范圍內,可以就議題作全面發言,也可以針對某個方面作專題性發言;當幾位代表發言的內容、意見一致時,也可以聯名并推選一人發言。
05、要掌握好審議的指導思想、原則、程序和重點。在審議的指導思想上,強調一個指導,主要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一個統一,即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一個反映,即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愿望和呼聲;一個促進,即促進有關國家機關改進工作。在審議的原則上,強調:對黨和國家事業負責,服務中心顧全大局;對法律負責,圍繞議題遵守規則;對人民負責,暢所欲言民主集中;對事實負責,實事求是全面客觀。審議議案和報告時,不僅要閱讀,還要進行討論、研究。對于不清楚的問題,可以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提出詢問;對不符合實際的情況,要敢于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在審議中一定要實事求是,發揚民主,注重多提建設性的審議意見。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以及人民群眾關切的問題,暢所欲言,客觀、全面地評價有關工作,實事求是地發表審議意見。例如審議時,要判斷工作報告對過去工作的總結是否符合實際、今后工作安排是否切實,全面、客觀地評價有關機關工作,并把全面審議與不同方面的審議相結合,把審議工作報告與評價工作結合起來。這可以提高審議的質量,增強審議的實效,使提出的審議意見有利于黨和國家或者本行政區域各項事業的發展,使會議通過的相關決議、決定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愿望。還要清楚審議的程序,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發言,在會議的各個階段把握審議的節奏和要求。審議還要突出重點,重點審議有關內容的合法性、現實可行性、相關性及具體表述等。例如對不同的報告,就要抓住審議的不同重點。切忌講空話、套話,不能把道聽途說為消息作為發言的依據,不能情緒化,不能影響團結,不能提出超越國家機關法定職責或者超越代表職權范圍的要求等。
06、要認真進行表決。代表在審議的最后,還有一項重要的權利就是表決。這是經過審議后對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和報告,通過投票或者按表決器等方式進行決定的行動。要按照大會事先通過的表決辦法,以認真負責的態度進行表決。
人大代表對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和報告等進行審議時,如有不清楚的問題、需要了解的情況,可以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要求有關部門作進一步說明或者作出回答。詢問是人大代表的一項權利,目的是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好地進行審議和表決。代表在審議中提出詢問,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詢問提出的時間,應該在審議議案和報告的時候。詢問的內容,應該是針對審議的議案或者報告中不了解、不理解的問題。詢問提出以后,被詢問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熟悉有關情況的負責人員回答詢問,并可以對有關議案或者報告作補充說明。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