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委 ”與“工委”
對于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人大工作者不陌生,它們既有職能交叉,又有分工側重,共同承擔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相關工作任務。面對這一新的形勢與任務,人大各專門委員會與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之間,只有準確把握其各自職能定位,科學劃分其彼此責任范圍,才能正確處理好專門委員會主要是“議事”而工作委員會主要是“辦事”的關系。下面,以地方人大法制委員會(簡稱“法制委”)與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簡稱“法工委”)為例,談一下二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與業內同行商榷。
一、區別
專門委員會與工作委員會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產生依據不同。專門委員會是依據地方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而設立的,而常委會工作機構則是依據地方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而設立的。
二是職能定位不同。按照張德江委員長2015年9月7日“廣州講話”的說法,法制委是統一審議機構,法工委是立法工作班子。換言之,法制委的主要職能是“議事”,而法工委的主要職能是“辦事”。
三是主體層級不同。專門委員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而工作委員會是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同時又是專門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在統一審議法規案的過程中,法制委與法工委是緊密配合、共同進行工作的。
四是隸屬關系不同。專門委員會受人民代表大會領導,閉會期間受常委會領導;而工作委員會受常委會領導,主要為專門委員會提供具體工作服務。
五是人員構成不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都是本級人大代表,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大會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只能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而工作委員會的人員則不一定是本級人大代表,其主任、副主任只需主任會議提名、常委會會議任命即可。另外,前者有任期(與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后者則無任期規定。
六是履職方式不同。專門委員會是集體行使職權,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而工作委員會作為一個工作機構,實行首長負責制。
法制委員會作為地方性法規案的統一審議機構,與其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區別在于(參見全國人大組織法第三十九條,立法法第三十五、三十六、八十七條):法制委員會主要負責統一審議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法規草案;其他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對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法規草案向法制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
在具體審議法規案時,有關的工作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地方立法的必要性、草案內容的科學性、權責設置的合理性、制度設計的可行性進行審議,重點就法規草案中的專業性問題及其他重點、難點問題予以審查把關。而法制委員會主要負責對法規草案的合法性、法規之間的協調性、立法技術的規范性、法言法語的準確性進行審議,重點對法規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和立法技術處理。同時,法制委員會在統一審議后,要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法規草案審議結果報告以及法規草案修改稿、表決稿,并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進行處理的情況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
從審次上看,有關的工作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一般負責法規草案的一審,而法制委員會則一般負責法規草案一審后和二審的相關建議意見的統一審議工作。
二、聯系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各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另外,根據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專門委員會還具有提出議案、審議交付議案的權力。同時,參照立法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并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法制委員會還具有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的權力。但地方組織法并未對常委會工作機構的職能作出規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以及外地人大常委會的通行做法,作為常委會工作機構的法工委,主要是為它所對應的專門委員會——法制委提供具體立法工作服務的。實踐中,凡是應當由法制委審議的各項草案稿,譬如法規草案修改稿(包括征求意見稿、說明稿、表決稿)、審議結果報告稿等,都由法工委負責調研、起草、修改、提出。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工委是法制委的“工作助手”。
盡管法制委與法工委的工作分工有所不同,但都是從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立法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其工作任務相同、工作流程相通、工作原理相近,是一道流程的不同工序。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