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將代表在視察中不直接處理問題,作為一條法律規定加以確定。事實上,代表在執行代表職務的所有活動中,也都不能直接處理問題。這是因為:
第一、人大是集體行使職權,就是說在人大是集體有權、個人無權。只有國家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才能行使國家權力,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任何決議、決定只有得到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的贊成才能獲得通過。而且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都是重大的、帶根本性的、全局的問題,也不是處理具體問題。代表可以參加權力機關權力的行使,但個人無權作出任何的決議、決定。代表個人直接處理問題,與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相違背。代表個人不能代替人大行使任何職權或者處理屬于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情。
第二、我國有各級人大代表二百六十萬多名,如果諸多代表都直接處理問題,就難免會發生對同一個問題存在不同意見和不同的處理方法,使被視察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無所適從,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
第三、代表不直接處理問題,這樣規定有助于使代表在了解情況、反映問題、提出建議時,更冷靜、更客觀。
當然,規定代表不直接處理問題,并不表明代表無權處理問題,只是不采取直接出面處理問題這種方式,而是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向有關機關、組織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及其辦事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有關機關、組織解決問題、改進工作。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