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議案是人大會議審議的議案來源之一和重要組成部分,是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一種重要行為。做好代表議案工作,首先要清楚議案提出的基本要求和議案處理的基本程序。
一、代表提出議案的基本要求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代表提出議案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是主體法定。就是說代表提出議案的主體要符合法定資格或者法定人數。
二是內容法定。就是說代表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人大“四權”的內容。
三是要素法定。根據代表法規定,代表提出的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二、代表議案的處理程序
人大代表的議案一般在人大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人大閉會期間提出。
第一種情況是人大會議期間議案的處理:代表提出的議案先送本代表團有關工作人員幫助修改完善,然后經本代表團遞交大會秘書處,由大會秘書處下設機構(議案組)進行整理、分類和分析。對符合基本要求的議案,大會秘書處及時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大會主席團根據大會秘書處的報告,決定代表議案是否列入本次會議議程。關于代表提出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后印發全體與會代表。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種情況是代表議案在人大閉會期間的處理:從實際情況看,代表議案大多是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根據大會主席團的決定,在閉會期間繼續審議、進行處理的。有的地方則是將有關議案交由政府辦理,再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收到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后,專門委員會辦公室進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議案審議工作的安排建議,報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涉及需先征求有關機關、組織意見的代表議案,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一個月內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三個月至遲不超過六個月提出處理意見。對于切實可行的代表議案,應當建議列入人大會議議程或者其常委會會議議程;對于暫時不能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建議列入調研項目或者相關工作計劃。專門委員會在審議的基礎上,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代表議案審議結果報告經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人大會議。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