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我國的選舉基本知識,首先要了解我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立的選舉制度的三個歷史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開始的萌芽階段。比如載在1927年“中共江西省革命委員會《行動綱領》”中的“實行工人農民及一切革命貧民之選舉制度,選舉人民委員會之委員”的規定;1928年中共六大通過的《蘇維埃政權的組織問題決議案》中關于民主選舉的描述;還有抗日戰爭時期的按照“三三制”頒布的《陜甘寧邊區選舉條例》《晉察冀邊區選舉條例》等;隨著革命戰爭的勝利,各解放區普遍建立了人民政權,黨中央根據革命形勢發展,為了盡早建立人民代表會議制度,分別發布了《中共中央關于新解放的城市組織各界代表會議的指示》和《迅速召開各界代表會議和人民代表會議給中央局和分局的指示》,上述指示文件都對選舉工作作出了說明和具體要求。
第二個階段是解放后,選舉制度的正式確立。1949年,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對選舉制度作出了闡述。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根據《共同綱領》的規定作出了《關于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同年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自此確立了新中國的選舉制度。
第三個階段是選舉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階段。這個階段始于1979年。隨著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確立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和“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為了適應全國工作重點的轉移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1979年7月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隨后,我國又分別在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對選舉法做出了七次修改,使之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為我國的各項事業發展提供了堅強的組織保證。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