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案人的不同,大會的議案分成兩類。一類是有關機關提出的議案;一類是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
一、有關機關的議案
在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屬于全國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列入會議議程。在地方人大,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人大常委會、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大提出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大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二、人大代表的議案
在全國人大,一個代表團或者30人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屬于全國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在地方人大,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鎮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提出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從實際情況來看,人大會議審議的議案絕大多數是由有關機關(主要是人大常委會和政府)提出的。這符合憲法關于國家機構的制度安排,符合人大會議的會期安排,符合實際需要。
代表議案
代表議案是人大會議審議的議案的來源之一和重要組成部分,是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一種重要行為。代表議案就是法定數量的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即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內容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要求列入本級人大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議事原案。
代表依法向本級人大提出議案,是法律賦予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處理代表議案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