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建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檔案登記及通報制度。登記的內容主要有:
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各項報告、議案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的情況。
2、參加統一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履職學習、例席會議、代表小組活動的情況。
3、遵守裝法,法律租法規,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先法、法律、法規的實施,宜傳并帶頭貫徹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的情況。
4.聯系原選區選民成者原選舉單位和群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接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監督的情況。
5.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津,勤勉盡資的情況。代表執行職務檔案由代表本人填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機構審核,每年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通報一次。
(責編:劉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