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對地方人大設立預算審查委員會沒有明確規定。1979年7月1日全國人大五屆二次會議通過的地方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中的“其他需要設立的委員會”包括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1995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刪除了這一內容。修改后的預算法對鄉鎮本級財政預算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由于鄉鎮人大不設立專門委員會,給鄉鎮本級財政預算進行審查工作帶來不便。因此,一些省級鄉鎮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規對本地鄉鎮人大預算審查工作作出了規定。
一、設立預算審查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可以設立預算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對鄉鎮本級財政預算進行審查,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吉林、廣東、安徽、貴州、湖北、江蘇、內蒙古、上海)。
二、設立財政審查小組,在主席團領導下,承擔財政預算草案審查的具體工作(貴州)。
以上各省的規定說明,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設立預算審查委員會,并在主席團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可以和有必要的。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