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縣鄉兩級人大會議的召集人作了明確的規定:縣級人大會議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召集,鄉級人大會議由主席團召集;縣級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
一、根據我國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召集人的職權有:
(一)確定開會時間和會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會議領導機構人員名單草案;
(四)決定其他應由召集人決定的事項。
二、根據我國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召集人的義務有:
(一)按照法律和議事規則規定的時間召集例會;
(二)根據代表的依法提議,召集臨時會議;
(三)按照規定的期限,將開會的時間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或委員;
(四)根據規定,將有關材料發給代表或委員;
(五)做好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