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選舉程序比較嚴格,主要體現在:
1.人大代表的選舉組織。人大代表間接選舉時,由人大常委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直接選舉時,由所在行政區域設立的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但要接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的領導,省級、設區的市級人大常委會還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
2.人大代表的名額確定及分配,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作為重要依據。在選舉全國和地方人大代表時,農村每個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和城市每一個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相同,并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由適當數量代表。
3.選區劃分和選民登記。這發生在直接選舉人大代表過程中。根據便于選民參加選舉和代表聯系選民,保障選舉權平等原則,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每個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人大代表。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時根據新出現的情況再增減。
4.提出和確定代表候選人。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兩個渠道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實行差額選舉。
5.投票選舉。在直接選舉中,有三種投票方式,即設立投票站、召開選舉大會和設立流動票箱,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根據情況來確定具體投票方式。投票選舉在直接選舉時,由選舉委員會支持;在間接選舉時,由各級人大主席團支持。各級人大代表選舉,一律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選舉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選票時,始得當選。間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當選代表要經過代表資格審查和確認。
6.對人大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的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間接選舉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大的常委會書面提出辭職。代表在任期內,可以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補選個別出缺的上一級人大代表。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