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主要集中在代表法第三章第十九條至第三十條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代表的主要權利部分和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相關規定:參與代表小組活動(代表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權利部分內容包括:
一、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的主要形式就是代表小組活動,上一級人大代表還可以參加下一級代表小組活動。
二、聽取和反映意見(代表法第二十條之規定)。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與原選區選民或選舉單位加強聯系,了解社情,聽取民意,反映訴求。
三、視察,包括約見、持證視察、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閉會期間代表視察活動,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統一安排。視察過程中,代表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還可以持證視察,但須有人大常委會聯系才行;視察過程中,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四、專題調研(代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專題調研是代表閉會期間活動的一種有效形式,代表法明確了專題調研的范圍是“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五、提議召集人代會(代表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六、應邀列席會議和參加活動(代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代表可以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和專門委員會會議、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應邀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
七、參與特定問題調查(代表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代表可以根據本級人大或常委會的決定,參加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八、書面建議(代表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代表在閉會期間有權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以上參與代表小組活動、聽取和反映意見、視察調研等,既是人大代表的權利,更是代表的義務。
(本內容編輯自蔣元文主編的《人大代表履職能力提升培訓講義》)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