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應當按時出席人代會會議(代表法第七條之規定)。出席會議是代表的權利,也是代表的義務。因此,代表法對代表缺席會議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請假。”“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代表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二是應當為出席會議做準備(代表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代表出席人代會是依法代表選區或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理應有備而來。代表法規定“代表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應當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三是應當遵守議事規則(代表法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人代會有嚴格的議事規則,如:發言順序要求、時間規定等。代表不能不說話,做“啞巴代表”;但也不能亂說話、說廢話,浪費有限時間。因此,代表法規定:“代表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遵守議事規則。”
四是代表建議應當具體明確(代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代表建議是代表為民代言的具體體現,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針對性、可行性。代表法規定;“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本內容編輯自蔣元文主編的《人大代表履職能力提升培訓講義》)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