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的主要內容是代表執行職務的言論、人身、時間、經費保障,以及相關機構的法定保障和代表應盡的義務等。
一、代表的言論保障,賦予代表言論免責權。表達選民和個人意見建議,是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重要內容。切實保障代表的言論自由,對于執行代表職務,具有重要作用。對此,代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法律賦予代表言論免責權,不是說代表可以“口無遮攔”,也是有前提和限度的。首先,法律規定的免責僅限于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人大代表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在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主任會議、常委會會議、小組會議、主席團會議等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是不受法律追究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這類會議是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會議。需要確保代表更好地表達意見和建議。其次,言論免責,并不是說代表可以“口無遮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們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講政治是對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人大代表的發言,必須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必須牢牢把握政治大局,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人大代表的言論,一定要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得有損黨和國家形象及利益的言論;一定要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言論要合法,做遵紀守法的模范;一定要符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程序和規定,堅持依法按程序行使職權,比如,遵守人大的議事規則,發言言簡意賅,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一定要符合黨員和干部的身份,符合公民言論的起碼要求。最后,正確認識言論免責,引導代表積極發言。代表的言論免責,主要是工作性內容,如因知情權的限制,代表所說的情況,反映的問題、數據與實際情況可能有差距,提出的建議可能針對性、實用性不足,甚至有些觀點可能與“一府一委兩院”不一致,都是正常現象,即使說錯了,也沒有任何責任,更不受法律追究。同時,還要注意解決代表怕說話、怕說錯話等問題。這就要正確理解言論免責,認真執行法律規定,在遵守基本規矩和原則的前提下,積極營造代表在人大會議上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的氛圍,特別是代表團的領導干部代表,不能以領導身份對普通代表的發言橫加指責,甚至批評,使代表在審議發言中,消除顧慮、放下包袱,講真話、講實話、講管用的話,特別是真知灼見。
二、人身保障,賦予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人大代表涉嫌違法,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未經本級大會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許可,司法機關是不能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
三、時間保障,按正常出勤或給予誤工補貼。代表參與閉會期間代表活動,代表所在單位依法必須給予時間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對待。關于代表執行職務與本職工作的關系問題,代表法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應當安排好本人的生產和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四、經費保障,代表活動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代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代表活動經費,依法不僅要列入預算,還要予以保障,并要求專款專用;同時,代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還明確“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本內容編輯自蔣元文主編的《人大代表履職能力提升培訓講義》)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