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行使罷免權的主體是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撤職權的主體是人大常委會。
地方組織法規定: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 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地方組織法同時規定,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