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包括任命和免職,“決定任免”“批準任免”也如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免”以下人員: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委會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負責人,常委會派出工作機構(在地區、街道設立的人大工作委員會)負責人;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級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本級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另外,縣級人大常委會還包括任免人民陪審員和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成員)。
“決定任免”以下人員:政府個別副職領導人員(大會閉會期間),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等);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
“批準任免”:下一級檢察院檢察長。
(責編:杜凱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