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是人大代表的一項重要職權。人大代表對行政、審判、檢察等國家機關工作嚴重不滿意,或者發現其有失職行為,給國家和社會造成嚴重損失的,在人大會議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有關機關及其部門的質詢案。憲法和有關法律對質詢案的提出及其處理程序作了規定,為代表行使質詢權提供了法律依據。人大代表提出質詢案應當符合這樣幾個條件:
1.質詢案必須是在本級人大會議舉行期間提出。
2.質詢案的提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全國人大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十名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
3.質詢案必須書面提出,并寫明質詢的對象、問題和內容。質詢的對象,只能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及其部門,不能是機關及其部門里的某個人。全國人大代表可以質詢的對象是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可以質詢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鄉鎮人大代表可以質詢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
4.質詢案提出以后,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質詢案的處理程序是:質詢案提出以后,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代表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利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決定口頭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答復。決定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5.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責編:楊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