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罷免案的主體有以下四種:
一是主席團。人大會議主席團負責主持人大會議,是人大會議的組織和領導機構。
二是常委會。這是地方組織法規定賦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權力,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罷免案。
三是代表團。這是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賦予全國人大會議代表團的一項權力。代表團提出罷免案,必須有三個以上代表團聯合提出,一個代表團不能單獨提出罷免案。
四是代表聯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鄉、鎮人大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