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罷免決定草案
罷免案經審議后,由工作機構起草罷免決定草案。罷免決定草案只需寫明客觀事實,即只明確在什么會議上、審議了誰提出的對誰的罷免案、決定罷免誰的什么職務,不必寫罷免理由。因為人民代表大會實行多數原則,罷免案只要經過多數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罷免理由只對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行使表決權產生影響,不對罷免決定是否有效產生直接影響。也就是說,罷免決定是否有效,不取決于罷免理由是否成立,是否符合事實,而是取決于是否多數人贊成罷免。所以,罷免決定不必寫罷免理由,這樣也可以避免以后被罷免人員要求糾正罷免決定的情況。
罷免決定草案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二、通過罷免案表決辦法
罷免案表決辦法是規范罷免表決行為的會議文件,由工作機構起草,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提交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然后印發會議施行。
罷免案表決辦法中須寫明以下內容:一是罷免案的表決方式,即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二是寫票的要求和規范,即表示贊成、反對、棄權意思的具體方法和要求;三是表決結果的計算方法;四是罷免案通過的法定人數,即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五是表決步驟的安排、表決監督人員的產生等。
三、推選表決的監督人員
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的情況下,需要推選監督人員。監督人員一般分為監票員和計票員,監票員負責對罷免案表決票的分發、收回、計算等環節的公正性合法性進行監督,計票員負責罷免案表決票的統計工作。監督人員應當由代表擔任,但提出罷免案的代表不宜出任。
四、進行表決
1、表決方式
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
2、表決選項
罷免案的表決選項應當有三種:一是贊成罷免,二是反對罷免,三是棄權。
3、表決結果
五、公布罷免決定
在罷免案獲得通過后,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主任會議應發布公告,將罷免決定予以公布。公布應在縣級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刊登,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發布。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