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大,是嚴格按照憲法、選舉法、全國人大組織法或者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起來的,享有法律賦予的職權。民主集中制是國家機構組成的基本原則,也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責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人大由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組成。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除依照法律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力的人外,凡年滿十八周歲的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各級人大分別由民主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組成,其中,我國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直接選舉產生,即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和省級、設區的市級人大代表由間接選舉產生,即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是縣級以上各級人大的常設機關。為了便于經常舉行會議,集體行使職權,全國人大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作為人大常設機關在人大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權力。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鄉鎮人大設主席,并可以設副主席。鄉鎮人大設主席,并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由本級人大從代表中選出,每屆任期與本級人大每屆任期相同。鄉鎮人大主席團在閉會期間工作,其工作向本級人大報告。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工作需要,人大或者其常委會還下設若干機構。這些機構包括:
一、人大專門委員會。縣級以上各級人大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作為人大常設專門機構,受本級人大的領導,在人大閉會期間受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協助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工作。
二、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作為專門負責審查本級人大代表資格的常設機構。
三、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