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督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依據撤職案提出的主體不同,具體的處理程序也不相同。
一、直接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程序。“一府一委兩院”和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通常直接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撤職案,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直接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一府一委兩院”和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有關部門事先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一般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要求。因此,一般情況下應直接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暫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程序。對于撤職案指控的事實是否成立,證據和事實尚不清楚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暫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而是向常委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這實際上是為撤職設計了“冷處理”程序,以便有一個緩沖的時間,避免在有關事實尚未搞清楚的情況下草率作出決定。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撤職案處理程序。由五分之一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撤職案,通常還需要經過一定程序后才能進入審議程序,即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委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