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院、檢察院即“一府兩院” ,“一府兩院”加“一委”,“一委”是指新設立的監察委員會。
一、國家行政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是依法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國家機關。我國的行政機關共分為五級,即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大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其組成人員包括: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二、國家審判機關
國家審判機關是依法享有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的權力的國家機關。國家審判機關是人民法院。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又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在我國特定部門設立的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等。
三、國家檢察機關
國家檢察機關是行使檢察權即對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監督的國家機關。國家檢察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設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國家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及各級監察委員會主要負責對所有行使國家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行為和職責上的監督監察。
根據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根據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