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應當遵守的原則主要有:
一、依法行使的原則。重大事項決定權來源于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來源于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一方面,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應當注意分清大事和小事的界限,決定依法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重大事項;另一方面決定權的行使本身,包括作出決定的程序,也應該符合法律規定。作出的決定必須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需要,有利于社會的持續協調發展,并且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相抵觸,符合國家立法的基本精神。
二、集體決定的原則。這是國家權力機關行使決定權的一項重要的民主原則。我國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決定權不能例外。人民通過由其依法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按照法律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行使決定權時,必須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前提下,集體決定問題。每個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都擁有平等的權利,每位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表決時,都只能有一票的權利。根據代表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任何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別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以超過法定人數的多數人的意見為準。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集中正確的意見,依靠集體的智慧和力量,作出正確決定,這是社會主義民主本身的必然要求。另外,必須認識到所有的決策都可能會存在風險。樹立科學的決策觀、依靠集體的智慧是降低風險、減少失誤的有效手段。
三、從實際出發原則。行使決定權必須從國家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出發,必須符合當時、當地的客觀情況。社會和經濟發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平衡性,正是在漸趨平衡的動態過程中,才會有社會的整體進步。基于重大事項本身的特殊性,一旦對其作出決定,決定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其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是不言自明的。所以在行使決定權時,無論是確定重大事項,還是在審議議案、作出決定或者決議時,都必須充分考慮國家與本行政區域的各種實際情況,既要了解重大事項本身的情況,又要注意到不同的時間、地點、內部條件以及外部環境的變化會對這一事項本身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和變化。所作出的決定,必須進行嚴肅認真、嚴密科學的論證、分析和討論。即使有的事項很重要,但如果對其進行規范的條件不夠成熟,或者缺乏實施相應決定的外部條件和內部因素,也不要勉強作出決議、決定,而應該積極創造條件,待時機比較成熟時再行解決。同時也應當注意到,不同地區有著各自的實際情況,有時對相同的問題也可能需要有不同的、各具特色的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手段,必須避免對外地的經驗和做法機械地進行照搬照抄。因此,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務實的工作作風,深入進行調查研究,真正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材料,深入發現和研究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并慎重決定對重大事項的處理方式和對策,使決定或者決議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四、堅持黨的領導原則。堅持黨的領導不但可以保證人大工作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還可以確定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最終的價值取向。黨對國家事務領導的重要方式就是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決定權,是把黨的主張變成國家意志的途徑之一,是黨執掌國家政權的具體體現。因此,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把黨組織提出的屬于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需要作出決定的決策建議,及時地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的意志并監督實施,從而保障黨的方針、路線、政策的貫徹執行。堅持黨的領導,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人大常委會提出并準備審議的重大事項及需要作出的決定,要事先向同級黨委匯報,主動爭取黨委的支持;其次,在審議決定重大事項時,在注意合法性問題的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其內容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一致,是否與黨的全局工作安排一致;第三,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決定權時,要通過黨的組織和黨員代表的積極努力,團結和影響黨外人士代表,努力領會和貫徹黨的意圖,保證黨的領導決策與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重大事項決定、決議的一致性。
五、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原則。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人民利益、集中體現人民意志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活動,具有鮮明的人民民主的特點。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決定權,對國家或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時,必須以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考慮其結果是否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否反映了他們的意愿和要求,是否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任何事物都有正反兩個方面,要認真研究和分析對某一事項作出決定后可能出現的各種后果。比如對社會公益性問題、教育和環境保護問題、市政建設和社會治安問題等涉及全體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實際生活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給予高度的重視,進行積極的工作。可以嘗試在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的過程中進行必要的聽證、論證、座談和咨詢。同時,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和行使決定權時,應當認真履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神圣職責,密切聯系選區和選民,不為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所干擾,真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呼聲,嚴肅認真地行使好自己的職權。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