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提出備案機關的要求
(一)備案文件的內容:備案報告、公告,有關修改、廢止或批準的決定,法規文本、說明及審議結果報告等有關文件。
(二)備案文件的數量:(一)中所提到的文件均需裝訂成冊,一式十份。
(三)報送備案的時限: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做出的決定、決議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本級人民政府的應當自公布期三十日之內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備案文件接收的要求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是接受備案的機關,負責對備案文件的接收、登記、存檔,并按照常委會的分工分送給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
三、備案文件審查啟動的要求
審查分為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絕大多數文件采取被動審查的方式。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