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立法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