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基金支出根據基金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當年基金預算收入不足的,可使用以前年度結余資金安排支出;當年基金預算收入超出預算支出的,結余資金結轉下年繼續安排使用。各項基金按規定用途安排,不調劑使用。預算法第九條規定:“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主要是對于一些可以統籌使用的資金,可加大統籌力度。
(責編: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