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組織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地區設立工作機構。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工作機構負責聯系街道轄區內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常務委員會交辦的監督、選舉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
地方組織法此處定位的工作機構屬于人大常委會的派出機構。派出的工作機構雖然不是權力機關,不能行使權力機關的實體權力,但要對設立它的權力機關人大常委會工作全面負責。因此,對確保該人大常委會全面、有效地行使職權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實踐中,省級人大常委會在地區的工作機構一般稱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級別與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相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一般稱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地區(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在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要點和工作安排,結合本地區(街道)的具體情況,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責編: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