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議案涉及的內容必須是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憲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七條、地方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五十條和第十二條等,分別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鄉級人大的職權范圍。
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內容
1、制定、修改、解釋法律。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違憲行為的審查和糾正。全國人大和全人大常委會都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憲法的實施涉及方方面面,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就違憲行為的審查和糾正提出議案。
3、其他有關監督工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的工作。
4、需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或者批準的其他事項。
地方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內容
1、制定、修改、廢止以及解釋本行政區域地方性法規。
2、由本級人大決定的關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3、由本級人大對本級“一府一委兩院”的工作實施監督的事項。
4、由本級人大做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5、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責編:楊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