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加強人大常委會同人大代表的聯系,充分發揮代表作用。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礎性工作,也是保障代表執行職務的重要途徑。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是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人大常委會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其監督。代表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聯系,擴大代表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活動的參與。
人大常委會聯系代表的主要方式有:
1.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
2.常委會在審議重要議案以及作出重大決議、決定之前,根據需要,將草案印發代表征求意見。
3.舉行代表座談會。
4.吸收代表進行集中視察,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接受和處理代表的來信來訪。
5.吸收代表參加專題調研、執法檢查。
6.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7.及時將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法規和決議、決定印發給代表。
常委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其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編輯: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