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議案涉及的內容必須是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憲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七條、地方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五十條和第十二條等,分別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鄉級人大的職權范圍。憲法按照國家機構運行的客觀需要,對代表議案范圍也做了一定限制,下列事項不屬于代表議案的范圍:
1.政府行政管理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2.應由上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地方性事務;
3.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范圍內的事項;
4.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
5.其他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編輯: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