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實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也就是說,代表個人無權,集體有權,只有國家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才能行使國家權力,代表可以參加權力機關行使權力,但個人無權作出任何決議、決定,代表個人直接處理問題,與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相違背。在視察和調研過程當中如果碰到問題,代表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組織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通過本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或者辦事機構督促有關機關、組織解決問題、改進工作。
二、多種方式聯系民眾
代表除了視察和專題調研活動,還應通過座談、走訪以及現代傳媒手段多方面多形式地聯系群眾,了解民意,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
三、對人民群眾遞交的信件的處理
對于人民群眾遞交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等信件,或者當面反映的具體問題,可以交由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或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由有關機關、組織負責答復。
對于群眾轉交的有關經濟、民事糾紛的申訴意見,或者要求解決個人待遇、住房等問題的信件,代表可以根據情況處理:一是對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不依照法定程序辦案的問題,代表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送交本級人大常委會,督促有關部門依法糾正違法問題。二是對于正在審理或者已經審結案子的上訴或者申訴信件,或者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信件,代表可以建議當事人通過法定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或直接寄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三是當事人希望通過代表轉交的信件,代表可以將信件及了解的情況交本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或辦事機構,由其根據具體情況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于代表轉交的這類信件,一般不作為代表建議處理。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