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預算的合法性,主要看預算草案的內容即預算的收支安排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反映預算編制、安排等是否與預算法、其他法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所提出的一些明確具體的要求相一致。主要包括六個具體指標。
一、收支平衡。預算安排是否做到了預算法所規定的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要求,是否體現了收支平衡這一預算編制的基本原則。(如預算法第十二條規定:各級預算應當遵循收支平衡原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二、其他法律規定的重點支出。農業法、教育法、科技進步法等法律對政府投入或者支出標準有量化要求的,如“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是否達到了法律規定增長比例的要求。(如教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三、預備費用。預備費用的設置是否符合預算法規定的“預算支出額的1%—3%”的要求。
四、政府舉債。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是否符合預算法的規定。
五、結轉結余。預算結轉和結余資金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結轉和安排。(預算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各級政府預算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于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六、基本建設支出和基金支出。中央基本建設支出和基金支出是否按要求編列到重大項目。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