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澳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根據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的規定,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分別依照全國人大確定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單獨選舉自己的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
從九屆全國人大開始,全國人大先后四次分別制定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九屆、十屆、十一屆、十二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根據選舉辦法的規定,香港、澳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分別為36名和12名,比按人口數計算的應選名額分別多7名和10名。
二、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由于國家尚未實現完全統一,因此,目前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采用協商選舉的方式產生。具體做法是,在每次換屆選舉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個協商選舉方案。自六屆全國人大以來,臺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都是暫定為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解放軍中的臺灣省籍同胞中選出。其余依法應選的名額予以保留。選舉辦法是由上述中的臺灣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協商選舉產生。
三、解放軍代表選舉
根據選舉法規定,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選舉辦法另定。
從六屆全國人大以來,歷屆分配給解放軍選舉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一直為265名。駐軍選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名額,由當地人大常委會決定。駐軍選舉縣級人大代表,由駐軍的現役軍人和參加軍隊選舉的其他人員按選區直接選舉產生。駐軍選舉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由團級以上單位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軍隊的全國人大代表,由解放軍各總部、各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委辦公廳的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師級以上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代表,由下級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旅、團級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代表,由連和其他基層單位召開的軍人大會選舉產生。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