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就是將人大及其常委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向社會公開,以便人們知曉和遵守執行。公布程序是人大議事程序的最后環節。
一、應當公布的范圍。凡由人大及其常委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原則上都必須公布,特別是涉及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執行的事項,必須公布。但如果人大及其常委會表決通過的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必須保密的事項而又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執行的,可以不公布。
二、公布的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各種規定、決定、決議,凡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由主席團發布公告公布;凡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由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公布。
三、公布的方式。公布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在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刊登,二是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三是人大網站。但在公報上刊登的文本是標準文本,如果其他文本與公報上刊登的文本不一致,以公報上刊登的文本為準。如果公報上刊登的文本錯誤,應當在下次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通過新的文本,重新公布。由人大選舉、決定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也應當按照以上辦法公布。除以上法定公布方式外,還可以采取其他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曉的方式公布,如廣播、電視、互聯網、手冊等方式。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