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選舉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如果未罷免該代表,就會出現一方面該代表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另一方面作為人大代表有應當履行代表職責、執行代表職務的矛盾。
代表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有兩種情形: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二是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暫時停止代表執行職務有以下幾個步驟:第一,根據本法第三十二條對代表司法保障的規定,對縣級以上的各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當經該級人大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許可。第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有關代表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宣告暫時停止報告代表職務。
恢復代表職務有兩個限制條件:第一,代表在本法規定的暫時停止代表職務的情形消失后,如果任期已經屆滿,又沒有再次當選代表的,代表資格自然終止;第二,代表在被羈押或者服刑期間出現致使代表資格終止情形的,自然也無法恢復執行代表職務。
一般情況下,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遭受偵查、起訴、審判,或者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都會依法罷免其代表職務。
(責編: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