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資格委員會審查的內容
選舉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代表資格審查的程序
根據選舉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代表資格審查的主要程序為:(1)各選區或選舉單位選舉結束后,將本選區或選舉單位選舉代表的有關情況的報告和相關材料,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2)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每屆人大第一次代表大會召開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提出確認或不確認代表資格的建議。(3)人大常委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確定代表資格是否有效。(4)在每屆人大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