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機構分為外部組織體系與內部組織機構。
外部組織體系: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我國憲法規定,我國的行政區的劃分基本為三級制,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鄉(民族鄉、鎮)。由于地市合并,普遍實行市管縣,省、自治區下設設區的市、自治州,而設區的市、自治州下屬縣、自治縣、區,又設鄉、鎮,所以,實際上是四級制。與此相適應,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組織體系從中央到基層,共有五級,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內部組織結構:有三種形式。一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行使國家權力。二是鄉(民族鄉、鎮)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不設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負責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三是全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三級人大設立專門委員會,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