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障公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凡是我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為了保障少數民族平等參與行使國家權力,我國選舉法對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作了保護性規定。
少數民族代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當在語言文字、文化習慣、生活習慣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幫助和照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落實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對少數民族的照顧。第二,這是對代表執行職務的協助。第三,這里所指的對少數民族給予語言文字與風俗習慣幫助和照顧的有關部門,主要是指在少數民族代表執行職務過程中,對代表執行職務負有安排、組織及協助的部門。第四,有關部門對少數民族代表只是給予“必要”的幫助和照顧。
此外,為了保證全國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執行代表職務,經國務院批準,從1989年3月1日起,全國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時,可以持全國人大代表證優先購買火車票、飛機票、輪船票和汽車票。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