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議案的含義和特點
(一)代表議案的含義
代表議案,人大代表議案是指各級人大在舉行會議的時候,由法定的代表人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的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重大事項的議事原案。議案必須有案由、案據和解決問題的方案。
議案是具備提出議案的法定資格的機構或符合法定聯名人數的人大代表向國家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事原案。
(二) 代表議案的特點
1.提出議案主體的法定性。代表議案只能由具備議案提出權的本級人大代表才能提出,在人數要求上,鄉鎮人大須由五名以上代表提名,才能提出議案。
2.議案內容的法定性。代表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有關事項。
3.時效的法定性。代表所提議案應當而且必須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規定的限期前提出,否則不能列為議案,超過期限提交的議案一般改作“建議”處理,或移交下次人大會議處理。提交大會審議的議案,必須限期審議表決或提出處理意見。
4.行文的法定性。代表議案只能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行文,不能向其他機關單位行文。
5.形式的法定性。議案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必須具有案由、案據、方案三部分。
6.處理的法定性。代表提出的議案,應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人大會議程。大會確認的議案有法定的地位和作用。代表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的議案,就代表了集體的意志,就有了法定的權威,要交指定部門審議列人大會議程、付諸討論、表決或者辦理。
二、鄉鎮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類型
1.選舉案。
2.罷免案。
3.質詢案。
4.對重大事項的決定、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