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和撤銷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是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對立法工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備案審查來進行的。改變和撤銷是備案審查的法律后果。改變是指對規范性文件的條款內容進行更改,更改后的規范性文件仍為有效;撤銷是使規范性文件歸于無效的一種手段。憲法和法律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的備案、改變和撤銷都有規定。
為了加強立法監督,立法法總結了立法監督工作,立法法明確規定,當規范性文件出現超越權限,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違背法定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情形時,由有關機關依照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