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資格終止指人大代表在任期內,具有法律規定的喪失代表資格的情形。依據代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代表資格終止有七種情形:
(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2)辭職被接受的;
(3)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4)被罷免的;
(5)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7)喪失行為能力的。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其代表資格即終止。
代表資格終止的程序為: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資格的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大常委會,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資格的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大,由本級人大予以公告。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