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原則與議行合一原則的關系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對是不是實行議行合一原則,近幾年則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是,有的認為不是,有的認為基本上是,但不是嚴格的議行合一,這實際涉及民主集中制原則與議行合一原則的關系。
如上所述,民主集中制原則是列寧提出來的,馬克思和恩格斯沒有提出過民主集中制這一概念,但提出過:“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機構。”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75頁。從這段話中可以看出,是否實行議行合一是指立法與行政是合為一個機構還是分為兩個機構而言的,其含義遠比民主集中制原則狹窄。可見,議行合一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早期思想,民主集中制原則是從議行合一原則發展而來的,其含義比議行合一原則更豐富。民主集中制原則可以表現為議行合一,即立法與行政統一于一個國家機關,如巴黎公社;也可以在國家權力統一于一個國家機關行使的前提下,將行政權交由一個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去行使,如原蘇聯的蘇維埃制度和我國現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就是說,我國現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但不是議行合一原則,因為我國的立法與行政不是由同一機關行使。蘇聯的蘇維埃制度,也不是實行議行合一原則。列寧在十月革命勝利初期,也曾設想過在俄國建立議行合一的政權,但以后放棄了這一設想。
為什么蘇聯和我國都沒有實行議行合一原則?
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現代國家事務十分繁重,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由一個國家機關同時兼管立法和行政,很難勝任;二是議行合一不便于監督,也不便于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因為它可以根據行政管理的一時需要隨心所欲地修改法律。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