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集中和體現鄉鎮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民代表機構,是在鄉鎮行政區域內行使國家權力的我國政權體系中最基層的國家權力機關,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成部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決定了它在鄉鎮國家政權機關中處于首要地位,主要體現在鄉鎮人大和鄉鎮人民政府之間的關系上:
1.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與鄉鎮人民政府之間是產生和被產生的關系。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它報告工作,對它負責。
2.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與鄉鎮人民政府之間是決定與執行的關系。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14項職權,是鄉鎮國家權力機關,而鄉鎮人民政府則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它具體執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3.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與鄉鎮人民政府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監督政府工作。如聽取和審議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鄉鎮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監督、罷免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