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調查研究、認真準備的基礎上提出議案。代表們應當將提出代表議案與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相結合,把參加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等的過程,作為醞釀、起草議案的過程。通過座談、走訪、征求意見等形式密切聯系人民群眾,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傾聽群眾意見,了解真實情況。在此基礎上,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在認真醞釀并充分準備的基礎上,依法提出有針對性、可行性的議案。
2、根據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提出議案。因為只有符合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的議案,才有可能列入人大會議議程,才能真正作為代表議案處理。凡屬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其他各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以及其他不屬于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如制定行政法規、調整行政區劃、增加機構編制、申請建設項目、申請財政撥款、案件申訴等,不應作為議案提出。
特別要注意,不要以為只有代表議案重要或者受重視,而把屬于代表建議的內容作為代表議案提出。
3、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提出議案。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案由應當明確清楚,案據應當充分合理,方案應當具體可行。
4、提出議案應當共同負責。代表聯名提出議案,不是簡單的共同簽名,而應當體現所有聯名代表的共同意志。代表團提出議案,應當經代表團全體會議充分討論,過半數通過,并由代表團團長簽署。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議案內容,以表達其真實意愿。
5、符合代表議案的格式要求。為便于代表議案的處理和審議,實踐中,還要求代表議案應當書面提出,一事一案,使用大會秘書處統一印制的代表議案專用紙。代表應當按照代表議案專用紙上所列項目和要求填寫,并親筆簽名。
需要指出的是,代表提出議案還要明了有關的提出程序,以及代表議案處理工作的一些程序,以保證代表對議案的提出和處理心中有數,做好代表議案的提出和處理工作,更有利于發揮代表議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