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和法律賦予了國家權力機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決定權。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的權力。地方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的權力。從這一點來說,建議案與建撤案有相似之處。但二者的區別在于,建撤案涉及的本地區行政區劃的較大調整,本級行政機關的增加、合并、撤銷,重大節日的設立和撤銷,本地區重大的改革事項等。而建議案所涉及的內容重點是對某項重要工作或某項重大工程項目的建議。重要工作一般是指涉及本地方政府必須抓緊時間解決的工作,涉及本地區較多數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或者一段時間內較多數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事項,如物價問題、產品質量問題、社會治安問題、就業問題等重大民生問題;重大的項目工程一般是指涉及本地方政府較大資金投入的項目,涉及較多數群眾遷移的項目,涉及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的項目,如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這些內容都是屬于建議案所涉及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重大事項,都可以通過提案人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請審議的方式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