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代表聯名落到實處,針對以往實踐中有些地方限制代表進行跨團征集聯名的情況,1995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明確規定,不同選區或者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可以聯合提名候選人。也就是說,代表不僅可以在本代表團范圍內征集聯名,也可以在不同代表團范圍內征集聯名。
鑒于以往有些地方提名的候選人過多、過于分散的情況,1995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對提名的人數作了限制性規定,即主席團和代表參加聯名提名的候選人,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鑒于以往有的提名人對候選人缺乏基本了解就提名,有的甚至連候選人的姓名都不知道就提名,有的提名人不介紹候選人的情況等現象,1995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增加規定,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候選人的情況。“候選人的情況”至少應當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現居住地和工作單位、主要經歷、專長以及適合擔任所推薦職務的主要理由等。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