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縣以上地方人大會議期間,只有十人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代表議案,代表團沒有提出議案的權利。即便是過代表團會議討論,團長簽名,也不行。這一點地方組織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是有區別規 定的。
二是議案審查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審查代表提出的議案,其他法定提案主體向大會提出的議案無需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就可以由主席團直接提交會議審議。只有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才先行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的內容有三項,即是否符合法定聯名人數;是否屬于本級人大及及常委會的職權范圍;是否是在大會主席團確定的代表議案提出的截止時間前提交的。而后提出關于代表提出議案的處理意見報主席團審議。處理意見有三種方式,即建議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提交大會審議(這樣的話還要經主席團改變會議日程);其次是建議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會后由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并向下次大會報告審議結果;再次是對不符合議案條件的,建議作為代表建議,會后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或組織研究辦理,并答復代表。
(責編:江文娟)